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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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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的探讨及借鉴意义 摘要: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建立了我国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但由于施行时间较短,分配体制并未成熟。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是未来开展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核心支撑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下的分配机制发展成熟且成效显著,具有较强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欧盟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机制与特点,结合我国现有分配制度,为完善我国碳排放分配模式提供建议。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3)
2、09-0032-06 一、引言 随着全球温室效应问题影响的加剧,各国开始寻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我国已以《“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为基础建立了碳排放权分配体系。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产业结构转型的初期,我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并未成熟,仍旧存在市场价格机制作用不明显、相关支撑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作为全球碳排放分配体系中较为成功的范例,欧盟碳排放分配体系具有公平性、灵活性、标准化的优势,对我国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深入探究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的分配模式、作用机制以及优势特点,研究其成功的具体原因。同时,通过将我国“十二五”
3、方案与欧盟分配体系对比,寻找二者相似点,借鉴欧盟分配模式经验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提供借鉴。 二、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 欧盟十五国在2011年已经将减排目标完成至1990年(基期)的14.9%,超额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欧盟减排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其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行的多项举措。其中,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交易系统下的核心子系统,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为交易系统构建了标准化的分配模式。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UETS)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系统以《京都议定书》框架下“
4、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核心原则,以欧盟2003年37号令(Directive2003/37/EC)法规为法律框架。这是全球第一个基于公司层面的交易系统,其交易总量占全球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量的80%以上。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核心交易原则为“总量控制交易原则”(Capandtrade),参与国①按照欧盟委员会下发的国家配额②灵活地对交易系统涵盖的生产部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严格按照分配的配额排放二氧化碳或等量的其他温室气体。对于超过配额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生产企业可以于交易系统内通过竞拍获得额外配额。当免费配额与额外配额仍旧无法满足实际排放量时,欧盟委员会将对排
5、放企业予以罚款。自2008年起,每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罚款金额由原有的?40上升至?100。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降低碳排放的作用主要由市场竞价机制引起。由于免费发放的配额逐年减少以及高额罚款的约束,企业只能通过竞价来获得相应的生产配额。通过降低总体配额,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可以控制竞价配额造成市场稀缺,从而提升购买配额的边际成本。当使用清洁技术的边际成本低于购买配额的边际成本时,理性企业会选择使用低能耗的清洁技术,从根本上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二)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有序开展的必要前提。该分
6、配体系涵盖了欧盟45%的碳排放量,其主要分配对象为参与国的能源生产行业以及包括炼油、冶金、化工、航空在内的能源密集型企业。 分配体系分三阶段实施:2005—2007年的第一阶段为适应过渡阶段;2008—2012年为第二阶段,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欧盟成员国适应新的减排系统并初步达成《京都议定书》中“较1990年排放量减排8%”的目标;2013—2020年为第三阶段,其减排目标设置为“至2020年总体排放量相比1990年排放量下降20%”。 系统内总体配额由欧盟委员测算确定。前两个阶段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年平均配额分别为22.9850亿吨以及20.8
7、650亿吨等量二氧化碳。2013—2020年总体配额则以20.3915亿吨等量二氧化碳为基量,逐年递减1.74%。 欧盟碳排放权的总体配额由免费配额与市场拍卖两部分组成。欧盟2003年87号令规定第一阶段的免费发放配额不得低于总量的95%,第二阶段的免费发放配额不得低于总量的90%。拍卖份额由第三阶段起将大幅上升,超过40%的总量配额将用于拍卖。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配额分配按自上而下的中央管理模式展开。在初始阶段,各成员国向委员会上交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AllocationPlan)。欧盟委员会基于总体排放配额审批调整各国配额,将各国初始配额
8、的免费配额部分下放各成员国,再由成员国向国内受监管企业发放欧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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