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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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7〕6号)和《惠州市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惠府办〔2017〕14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的范围。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

2、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以下统称名牌)一种或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三条奖励标准和要求。(一)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计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二)对新获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及优质品牌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计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3(三)对新获评地理

3、标志产品的,对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四)对新获评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或以上名牌称号的,只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六)已经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企业再获评同类奖励级别或较低奖励级别名牌认定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七)已经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名牌再获评高级别称号的,可再次享受奖励资

4、金,奖励资金额度应扣除原获得的奖励资金。(八)已经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在获奖名牌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或复评的,只予通报表彰,不再奖励资金。(九)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已按同类纳税额考核,并获得奖励资金的,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拨付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第四条名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专项资金中统筹整合。第五条名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即当年的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新获评的名牌。第六条3市工商局负责推荐核查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荐核查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

5、品(工业类)、地理标志产品(工业类)。第八条市农业局负责推荐核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地理标志产品(农业类)、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第九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新获评名牌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核算并出具企业纳税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汇总表。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推荐核查的名牌进行汇总造册,结合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核算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名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核拨。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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