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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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上  提要:本文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在当代社会产生的法理依据,探讨了强制责任保险“异质性”特点及其价值功能,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例进行了比较,检讨了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并对完善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在当代,随着保险领域责任保险功能的扩张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强制责任保险正在成为一般责任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之外的另一类重要保险,并受到各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对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严格的法定程序、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任意保险与强制保险之间的有效协作。2006年3月,国务院颁发并已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

2、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首部以“强制责任保险”命名的行政法规,它表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已步入法治轨道,并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强制责任保险理论认为,可以借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把人类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纳入商业保险的运行轨道中,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和保障社会的功能,通过社会“合力”克服人类文明进程中所无法避免的损失。一般认为,强制责任保险源于近代工业革命的危险责任思想,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是迄今为止,学界对强制保险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对强制保险的立法定位也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不同国家立法对强制责任保险所适用的领域既有重合也有差别。正确估

3、量强制保险的社会价值,借鉴发达国家强制责任保险的经验,设计出符合中国本土实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  从本质上说,保险是缔约当事人基于自愿而达成保险契约的法律行为。但由于人类越来越多的从事高危活动以及出于对未来社会生存无法进行安全预期的担忧,强制责任保险逐渐从传统的责任保险中分离出来,演变成为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由特定义务主体必须购买的保险品种,这种新的责任保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自愿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责任保险的“异质性”特点。在理论上,针对购买某些责任保险为什么要遵守强制性规定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以下观

4、点。  1、具有风险厌恶性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动机的降低  在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框架下,责任并不能为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如果潜在加害人的资产小于他们所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厌恶,潜在的加害人会理性地排斥对保险的购买,这是责任保险产生强制性的原因之一。例如,一个拥有30000美元资产的潜在加害人,他对待100000美元的事故与对待30000美元的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是相同的。如果他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000美元的全额责任保险,那么他所支付保费中的十分之七实际都是为了获得70000美元的责任保险额度,但在传统的民事责任框架下,上述70000美元损害赔偿责任原本是无需承担的。

5、换言之,风险厌恶性加害人有30000美元资产,有20%的可能对100000美元的事故承担责任。如果他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他将有80%的可能性拥有现有的30000美元,反之,有20%的可能失去现有的30000美元。此时,如果加害人购买了保额为100000万美元的全额责任保险,其支付的保费等于100000x20%:20000美元,其中的14000元保费实际上是为原本无需承担的70000万美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对价。可以确定的是,在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他的资产实际仅等于10000美元,购买全部保险将比不购买任何保险使得他的状况变得更糟。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传统民

6、事责任理论并不能为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保障激励机制,因此,必须通过强制性的方式确立风险的规避机制,以应对现代社会日益严重的危害事故。  2、潜在加害人对风险评估的不足  潜在加害人对风险评估的不足也是支持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理由之一。与上文假设情况不同的是,对于一个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潜在加害人,他可能会选择购买责任保险。例如,一个拥有20000万美元资产的人可能会购买保险金额为20000美元的汽车事故责任保险。但一般而言,他所选择的风险可能仅是一个中性的,保险金额一般不会超出其资产总额。对于此类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潜在加害人而言,由于他无法对其面临的风险和投保收益做出正确估算,就有可能出现

7、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这一情况也会导致这部分人降低其购买责任保险的欲望。已有经验表明,大部分的加害人对其可能遭遇的特定风险的赔偿金额严重估计不足,而他们仍有可能要为其中的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立法者将普遍义务(generalduty)概念引入,使得某些传统的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3、判决无法执行问题(judgment—proofproblem)  所谓判决无法执行问题,是指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无力承担法律责任上的足额赔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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