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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一字第79049448號函訂頒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82)府工一字第8200605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8395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03448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46717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62309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暨工作費支
2、用要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70884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一字第092010244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333831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土字第09530192200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工土字第09730173000號函修正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用,以提昇工程品質及提高工作效能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二、本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
3、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三、本要點所稱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係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及補償作業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其費用由各該機關於辦理工程時,在工程費及用地補償費預算項下以一定之比例,按實支數提列。四、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各機關應按工程項目別及科目別綜計提列數,並依用途項目別及科目別編製支用預算表,按一定規定比例由該一級機關核定,並副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洽請其他機關代辦之工程,應由代辦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五、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出項目,應按下列規定核實列支:(一)工作人員所需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及因工程傷亡醫療費、工程人員意外傷亡慰問金之支出。但醫
4、療費或慰問金如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相同性質之費用者,應予扣抵,僅發給其差額,不得重複支領。第3頁,共3頁(二)工程執行需要之法律顧問費或工程爭議所需委任律師、訴訟、仲裁及公共工程爭議處理等費用。(三)徵圖獎金、評審費及紀念牌費等費用支出。(四)自行規劃設計獎金。(五)搭蓋工棚或用地倉儲租金,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租金及裝置電話,工地臨時辦公處所需之必要隔間裝修與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及其他必要費用。(六)因工程、土地取得或地上物拆遷補償之需要,聘請臨時專業顧問、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僱用臨時之測工、技工、工友等薪資及相關費用支出。(七)除辦理複丈及建物產權登記規
5、費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等費用。(八)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九)以前年度由工程管理費購置之工程車輛修護、油脂及租用、稅捐、保險等費用。(十)工程開辦、廣告、宣導、協調、觀摩、民俗、茶點或慰勞等費用。(十一)本府員工配合工程需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及駐廠監造支出費用。(十二)為改進專業工程業務及提升工作能力所舉辦或參加之專題演講、訓練費用。(十三)依規定發給員工工程效率獎金或其他獎金。(十四)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前項第八款儀器用具設備費用屬電腦相關計畫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之規定報核。第十一款本府員工
6、配合工程需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及駐廠監造等重大特殊費用,應報府核定。六、第3頁,共3頁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用,應受該工程已編列法定預算工程費、補償費實際結算數之限制。前項工程費、補償費,於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先行辦理者,亦適用之。七、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如下:(一)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表:工程結算總價最高標準備註五百萬元以下部分3.5%一、單位新臺幣元。二、工程管理費按上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三、重大特殊之工程,其標準得專案報府調整。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3.0%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2.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1.5%超過一
7、億元至五億元部分1.0%超過五億元部分0.5%(二)工程預算之其他項目費用,不得移作工程管理費使用。(三)工程涵蓋不同專業領域需要委託其他機關代辦者,如交通號誌、標線、路燈、植栽等,應於編列預算時專項編列委託代辦工程費用,其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以依該代辦工程費計算。八、工程內列有補償費者,工程機關按補償費百分之0.4提列工作費;非工程機關,按補償費百分之0.5提列工作費,該補償費不得計列工程管理費。前項所稱工程機關,指其組織規程中所訂之工作職掌及其編制表所定之職稱為工程職稱,並實際執行公共工程業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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