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国税网站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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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国税网站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2007年10月整理)一、增值税管理(一)税收政策1.请教如何理解购进商品发生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该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

2、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我司拟转让一固定资产,而且转让的价值比原值高,请问转让该固定资产应纳什么税?37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

3、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我是一户家具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所用原材料大部份在农民生产者购进,但本县没有那么多原木可收购,因此我厂只有在外县进行收购,且用现金支付,有些税务人员说这样属于异地收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像这种情况,我厂收购的原木能否申报抵扣税款?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得擅自携带收购发票跨市、县使用。从你司反映的情况看,属于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已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如果纳税人发生异地收购业务,应

4、当依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向产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开具的收购发票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4.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主管税务局要求所有购销业务都需签订购销合同,请问该政策是汕头的规定还是税务总局的规定?(2)我单位销售货物给一家公司,而货款均从其子公司(独立法人)回款,这样做是否违反国家法规?答:(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在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业务

5、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附送资料(包括购销合同)。37(2)你单位销售货物给一家公司,而货款均从其子公司(独立法人)回款的情形,属销售行为中的“票、货、款”不一致,存在较大涉税疑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你单位的销售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5.我公司1998年被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由于当时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被税务机关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时我公司在国外进口木材价值一百多万元一直未能销售。2004年我公司又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已变更,现我公司准备将原有进口木材降价处理,请问税率是按17%还是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

6、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你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存货应当按照17%或13%的法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6.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是一家工业生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因电力局开给我司的电费是一张增值税发票,但是电费中有一部为管理用电,一部份为生产用电,请问一下这一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3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7、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你司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电力,如果不属于以上不予抵扣项目的范围,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全额抵扣进项税额。7.有一家企业要开展农产品收购业务,须在异地开展收购业务,但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比较难以控制,故异地的国税局不同意销售收购发票给企业,这样企业就根本不能开展正常业务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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