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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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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南区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三条成立南宁市江南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江南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江南区招商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
2、,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江南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江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江南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江
3、南区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江南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南宁市外的不少于2个;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4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房地产母公司总资产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7500万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7500万元。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
5、。符合江南区制造业发展方向,以电子信息、铝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25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7500万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75
6、00万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1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
7、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指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商贸物流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2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
8、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江南区本级库部分不低于25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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