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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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暂行办法。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数额的资金10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第四条“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的

3、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设立,并负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开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支付保证金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第六条10建筑施

4、工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工人工资的书面承诺,凡拖欠工人工资未清偿完毕的,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投标。第七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账号、银行收款(余款)凭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建筑施工企业原交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后,低于规定标准的,必须在30个日内补足差额。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第九条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5、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二)建筑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程序。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工程项目所在地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名单和被拖欠工资数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

6、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改正且符合本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将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相应资金划入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筑

7、施工企业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经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签订《协议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0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的举报和投诉或经审查核实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在《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加具意见,书面通

8、知银行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含利息)退回建筑施工企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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