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594524
大小:3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4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与融资租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其中,第十四章内容为“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调整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合同法分别对融资租赁和租赁作了专章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合同。合同法第十四章从私法角度明确了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分配,规定了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内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范,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概念,赋予融资租赁合同以法律地位,对该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合同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7两个概念,目前的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就是针对法律层面的融资租赁进行立法。但是,合同法由于受到调整范围的限制,无法对有关组织法和管理法方面的内容做出规定。而且,基于当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
3、况,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违约救济、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利等方面,合同法专章也没有涉及,需要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和发展。 2、《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 为了解决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融资租赁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6年5月27日发布该规定。规定共21条,内容较为广泛。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立法不足
4、的空白,这种没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释的做法在全世界也鲜有先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实事求是、不拘泥于形式的原则体现,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问题。 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1号) 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较央行制定的管理办法,7此次内容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
5、要出资人。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四是在监管规则方面
6、,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7该办法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标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现在是银监会)负责审批设立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这类公司不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租赁,而且还可以申请经营其它一些金融业务,诸如同业拆借、接受法人机构的
7、租赁委托基金和向融资租赁项下的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投资人既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是境外法人,但不得是自然人。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审慎经营规范,在资本充足率、主营业务比例、单一客户风险敞口、高管人员任职资质等方面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 4、《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商务部(原为外经贸部)对其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制
8、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设立和监管,其投资人中必需有境外法人。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租赁,但不得经营其它金融业务。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资产负债比不超过1:10。5、《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7明确了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审批八批,正在申报第九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