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瑕疵出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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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瑕疵出资和股权关于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申请再审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甲高法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6)甲高法民一申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A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B、C的委托代理人程

2、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C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三、原一审、二审诉讼情况(一)一审诉讼情况 2003年5月7日,一审原告A起诉到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乙市宏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于1995年3月9日经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3、000万元,共有五名股东:A(占股89.4%)、D(占股4%)、E(占股3%)、F(占股2%)、布吉公司(占股1.6%)。2002年8月9日,原告A及第三人D、E、F与被告B、C签订了《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A将其持有的宏大公司股权89.4%中的69.4%,D、E和F三人所持有的宏大公司的9%的股权,分别以人民币3470万元和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之后,宏大公司的股权,由被告B持有48.6%,被告B持有29.8%,原告A持有20%,布吉公司持有1.6%。合同

4、签订后,原告A于2002年8月23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了股权登记变更,将宏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变更至B和C的名下。2002年8月26日,原告A又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所有的法律文件交给C。至此,原告A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两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请求未:(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

5、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47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B、C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答辩称:(一)宏大公司在转让之前已经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状态。唯一的资产就是布吉G06313-4(2)、G06313-4(3)号土地,已经因另案被法院查封,处于执行阶段,拍卖底价是25229300元,而其负债总额是人民币6002万元。(二)根据A与B、C于2002年8月6日签订的《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及合作兴建宏图大厦项目协议书》,答辩人B、C受让A的69.4%股权,无需向A单独

6、支付34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因为B、C受让的股权总共为78.4%,其中受让A1569.4%的股权不约定价格,而以将来开发的宏图大厦项目20%的物业支付A的全部投资,该20%的物业双方约定为1亿元,因此A请求的3470万元已包含在B、C将来支付给A的1亿元利益分成中。而B、C受让D、E、F三人持有的9%股权作价220万元,该款已经支付完毕。(三)宏大公司存在股东注资不实的情况,A关于宏大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陈述是虚假的,是欺诈行为。(四)A要求的股权转让款尚未到支付时间。双方约定利益分成的具

7、体时间是宏图大厦全部完工并验收交付之后三个月,宏图大厦现在尚未完工,所以没有到支付时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D、E、F在庭审时表示其与原告、被告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经工商行政部门鉴证的,是真实有效的,应该据实履行。第三人宏大公司庭审时表示支持被告B、C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6日,A作为甲方与B、C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及合作兴建宏图大厦项目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对宏大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转让重组并在重组

8、后兴建宏大公司的宏图大厦,为此双方约定:(一)甲方(A)将其持有的宏大公司的89.4%的股权中得69.4%及D、E、F共同持有的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B、C),其中D、E、F持有的9%的股权由乙方出资220万元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办理该三人的股权退出手续(其不足部分均由甲方负责补给)。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B48.6%,C29.8%,A20%,布吉公司1.6%。(二)甲方(A)所占的20%股份是在甲方原已投资现状的基础上,以宏图大厦建成后的整体物业按纵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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