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瑕疵出资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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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瑕疵出资和股权关于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申请再审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甲高法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6)甲高法民一申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A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B、C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案

2、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C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三、原一审、二审诉讼情况(一)一审诉讼情况 2003年5月7日,一审原告A起诉到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乙市宏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于1995年3月9日经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共有五名股东:A(占股89.4%)、D(占股4%)、E(占股3%)、F(占股2%)、布吉公司(占股1.6%)。2002年8月9日,原告A及

3、第三人D、E、F与被告B、C签订了《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A将其持有的宏大公司股权89.4%中的69.4%,D、E和F三人所持有的宏大公司的9%的股权,分别以人民币3470万元和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之后,宏大公司的股权,由被告B持有48.6%,被告B持有29.8%,原告A持有20%,布吉公司持有1.6%。合同签订后,原告A于2002年8月23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了股权登记变更,将宏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变更至B和C的名下。2002年8月26日,原告A又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所有的法律文件交给C。至此,原告

4、A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两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请求未:(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47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B、C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答辩称:(一)宏大公司在转让之前已经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状态。唯一的资产就是布吉G06313-4(2)、G06313-4(3)号土地,已经因另案被法院查封,处于执行阶段,拍卖底价是252293

5、00元,而其负债总额是人民币6002万元。(二)根据A与B、C于2002年8月6日签订的《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及合作兴建宏图大厦项目协议书》,答辩人B、C受让A的69.4%股权,无需向A单独支付34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因为B、C受让的股权总共为78.4%,其中受让A......69.4%的股权不约定价格,而以将来开发的宏图大厦项目20%的物业支付A的全部投资,该20%的物业双方约定为1亿元,因此A请求的3470万元已包含在B、C将来支付给A的1亿元利益分成中。而B、C受让D、E、F三人持有的9%股权作价220万元,该款已经支付完毕。(三)宏大公司存在股东注资不实的情

6、况,A关于宏大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陈述是虚假的,是欺诈行为。(四)A要求的股权转让款尚未到支付时间。双方约定利益分成的具体时间是宏图大厦全部完工并验收交付之后三个月,宏图大厦现在尚未完工,所以没有到支付时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D、E、F在庭审时表示其与原告、被告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经工商行政部门鉴证的,是真实有效的,应该据实履行。第三人宏大公司庭审时表示支持被告B、C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6日,A作为甲方与B、C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及合作兴建宏图大厦项目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

7、,双方约定对宏大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转让重组并在重组后兴建宏大公司的宏图大厦,为此双方约定:(一)甲方(A)将其持有的宏大公司的89.4%的股权中得69.4%及D、E、F共同持有的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B、C),其中D、E、F持有的9%的股权由乙方出资220万元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办理该三人的股权退出手续(其不足部分均由甲方负责补给)。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B48.6%,C29.8%,A20%,布吉公司1.6%。(二)甲方(A)所占的20%股份是在甲方原已投资现状的基础上,以宏图大厦建成后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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