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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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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襄政发[199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凡本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
3、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其条件逐步纳入。 第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医改前的资金渠道解决。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学生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襄樊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统筹开始时,先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逐步过渡到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和管理办
4、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依法收缴、支付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受理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事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种财务
5、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四)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一)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受医疗保险机构委托,代扣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见单付款”的规定按月划拨,亦可由用人单位直接到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
6、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四)凡未变更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均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上年度全部收入高于当地职工
7、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二)退休职工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退休金确定。月平均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私营企业主、合伙人、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全部工资收入确定。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6%缴纳。 (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2%缴纳。 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私营企业主、合伙人、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由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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