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施工电源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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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企业标准Q/HNGD2203.1-2003基建施工电源管理标准2003-07-30发布2003-08-01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布2Q/HNGD2203.1—2003前言本标准由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工程部归口。本标准起草部门:工程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任亚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陈泽锦、贾文龙、陈君国。本标准批准人:郑祥云。本标准由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2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企业标准基建施工电源管理标准Q/HNGD2203.1-200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施工

2、电源的管理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施工电源管理工作。2管理职能2.1工程部为施工电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电源的布置,用电申请的审核,用电安全的管理。2.2分管副经理负责用电申请的批准。2.3安监室负责施工电源的安全监督工作。3管理内容与要求3.1管理和维护3.1.1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施工电源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部应建立健全施工电源管理档案.3.1.2工程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电源具体管理和维护工作。3.1.3各施工单位需要引接施工电源的,均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指挥部审定引接方案后,方可进行引接。施工单位如

3、不办理有关手续私接、乱接,工程部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其进行罚款。3.1.4各单位用电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用电设备一次接线系统图、现场布置图,用电容量。用户必须装设经校验合格的计量装置,并出具电表校验单。3.1.5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施工配电室以外的线路设施由用电单位按基建工程指挥部批准方案自行配置并负责维护管理。用电单位对安全用电负全责.3.2电费结算电费实行月结年清。每月底由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指定专人对各用电单位抄取电度表尾数,核实用电量,由用户签证后,施工单位三天内自行到华能广东分公司财务部缴纳电费,逾期不交者将处3‰的滞纳金并从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4、3.3违章处罚3.3.12各施工单位应从指定地点引接。对未经批准私自引接电源者,除停止供电、责令其拆除、追缴所窃电费外,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3.3.2各用电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要求的,工程部和其它部门有权要求整改,并视情节进行处罚1000-5000元。4检查与考核本制度由基建领导小组和工程部负责检查与考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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