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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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纳入我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2、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使用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进行采购的,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依法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类别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的最低金额标准。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3、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科研服务,以及保险、运输、维修、维护、培训、咨询、物业管理等服务。12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优先采购国货,应优先采购具有低耗能、环保型的项目,应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的新兴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政府采购法没有作出规定的

4、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原则;  (五)管采分离、相互制衡原则。  第六条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我市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协调全市政府采购管理重大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具体执行机构。采购

5、办设在无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办法、措施;  (二)编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三)监督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性、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监督,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12  (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八)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

6、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八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有权参与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的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有责任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在

7、采购过程中,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各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遵守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秩序。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资格认定。  采购人委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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