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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丽检办函20094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检办函〔2009〕42号关于重申规范出境竹木藤草制品检疫和除害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竹木藤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第45号局令)、《关于输往新西兰竹木制品检疫除害处理出证问题的通知》(质检动函[2005]221号)和《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有关木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207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局辖区内输澳大利亚、新西兰竹木制品顺利出口,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对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
2、竹木藤草制品,在出口前,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熏蒸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并在出证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上注明处理时间和用药剂量。二、出口竹木藤草制品将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3—三、输往新西兰竹木制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疫除害处理企业进行熏蒸或热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格式7-1)。新方不再接受出口公司或除害处理企业出具的证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植检 监管 通知抄送:本局
3、:局领导,存档。丽水检验检疫局办公室2009年7月29日印发录入:林映谷校对:曾 盛—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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