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检人函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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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检人函〔2005〕14号关于收取子女统筹医疗个人应缴费用的通知本局各分支局处、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今年初,我局统一参加了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于2005年4月向我局收取了2005年1月至6月的子女统筹医疗费用(每人288元,其中单位缴144元,个人缴144元。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收费名单见附件1,请核对),个人应缴费用将在5月工资中扣除代缴。从2005年2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办法见附件2、3。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

2、统筹医疗是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新开展的业务,所以目前门诊医疗报销尚未正式实施,待相关规定和办法推出后,再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珠海检验检疫局统筹医疗收费名单—7—2.关于子女统筹医疗就医问题的通告3.《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办法》问答(节选)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7—附件2:关于子女统筹医疗就医问题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104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工作于2005年1月1日起启动,各参加人自缴费次月

3、起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待遇。患病门诊就医的,可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住院治疗的,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住院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首批指定的住院医疗机构(8家)名单如下:    1、珠海市人民医院  2、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  4、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  5、珠海市斗门区斗门中心卫生院  6、珠海市金湾区三灶医院  7、珠海市平沙医院  8、珠海市红旗医院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7—附件3:《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子女统筹医疗办法》问答(节选)1.问:本办法中的供养子女指的是什么?答:指的是申请人未满18周岁,尚未就业,户籍在珠海的子女,或年龄已超过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且正式注册并能提供学生证者。2.问:子女统筹医疗金的缴费标准及方式如何?答: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缴纳统筹金。统筹金按一个社保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一次性收取。新参加人办理参加手续时其缴费时间不足一个社保年度或参加人距年满18周岁不

5、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收取统筹金。年度费用收取后,参加人中途退出的不退费。    3.统筹金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是怎样规定的?答:申请人缴纳的统筹金全部计入参加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计入参加人个人帐户,其余进入集体共济金。4.问:参加人患病如何就医?答:参加人患病在门诊就医的,凭子女统筹医疗卡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加人需住院治疗的,凭子女统筹医疗卡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加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转往上一级别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主

6、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因病情确需市外转诊的,由本市三级指定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5.问:参加人如何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7—答: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参加人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得提取现金。参加人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就医及购药费用自理。如果个人帐户资金出现节余,当年的节余部分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累计结余额超过上年度划入数2倍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 6.问:参加人

7、住院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加人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申请人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含单次单价在1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材料费用)。对一些发病率极低、费用极高的疾病的住院费用,可按专项定额结算或项目结算。7.问:参加人住院费用的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答:(一)新参加人参加时间不满6个月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0.5倍(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二)参加时间满6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三)参加时间满1年

8、以上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倍。8.问:参加人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和限额内按什么标准和比例报销?答:(一)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含2倍)以内的,由集体共济金支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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