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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1〕3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林业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2006年制定的《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3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反映。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绿化山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2、绿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化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林业发展的资金。-4-第三条绿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和拨付绿化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造林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造林实绩核查及项目验收等。第二章绿化专项资金使用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一)造林绿化,主要包括水系生态造林、荒山绿化、平原绿化、
3、村镇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二)森林抚育。(三)种质资源调查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四)湿地保护与恢复。(五)省级组织规划编制、造林实绩核查和项目管理等。(六)其他林业发展项目。第五条资金使用方式(一)造林绿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上年度造林实绩核查结果、年度造林任务和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资金额度。(二)森林抚育。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每亩平均补助100元。(三)其他支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工作量和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补助额度。第三章资金申请与下达-4-第六条造林绿化(一)省林
4、业局根据全省林业造林规划,确定下达各市年度造林任务。各市林业部门及时将造林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林业局备案。(二)每年9月份,各市林业、财政部门按照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当年各县(市、区)造林任务完成实绩进行核查,于9月底前将核查结果联合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和省直管县造林实绩进行复核,并对造林绿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依据各市和省直管县上年度造林实绩复核结果、年度造林计划和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因素法测算确定各市和省直管县造林绿化奖励资金额度。省
5、财政厅据此下达造林绿化奖励资金。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全省森林资源分布、各市和省直管县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市和省直管县森林抚育补助资金额度,下达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实施方案下达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第八条其他支出由省林业局、各有关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九条-4-各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第十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
6、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建立绿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对组织管理、造林实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成效等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绿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市、省直管县财政、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7、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的《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39号)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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