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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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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并账问题解读 一、改革前基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做法 根据1996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事业单位发生的基建业务事项应遵循《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独立提供基建报表。其基本业务核算内容和流程包括: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根据基建拨款资金具体来源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通过“基建拨款”相关明细账进行记录;事业单位实际利用资金购置基建所需设备款、支付工程款,分别借记“设备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一方面借记“建筑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冲销“设备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建设单位发生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借记“待摊投资”明细项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相关科目;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增加
3、。 二、基建并账的意义 (一)顺应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事业单位作为独立报告主体,应当将其全部业务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而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这样就将事业单位人为划分为核算日常公用经费和核算基本建设收支业务两个会计核算主体,不能全面的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状况。两个会计核算主体、两套账及两套报表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主体假设。新制度将基建数据并入单位财务大账,顺应了会计主体假设要求。 (二)体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
4、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这是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全面性”的质量要求。2013年以前,除实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医院、高等教育等行业外,其他事业单位发生的基建事项会计处理只遵循《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范,其他事项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务中并没有将基建会计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的账薄体系中,而是将基建账和财务账分设,基建账由专门的基建业务处室登记并单独报送基建报表,这样事业单位的相关报表无法提供涵盖基本建设事项的数据,其会计信息是不完整的。新准则要求
5、将事业单位基建数据纳入其“大账”体系,能够全面提供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等相关信息,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系改革的需要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改革从上世纪末开始,在部门预算的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效。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改变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环境,也必然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以部门预算编制为例,其基本思想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所有资金为对象展开核算,包括基建资金。2001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
6、内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项目支出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的大型修缮、大型购置费,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等事业性专项支出以及基建、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建设支出等。并要求将这些项目发生的支出从项目立项论证、申请、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财政部要求将事业单位的基建建设作为其项目支出加以管理。2006年《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账户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科目,并按支出功能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事业支出”下设置“基本
7、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科目,并按支出经济分类进行明细核算。由此可见,新制度中基建并账的规定既是财政改革的结果,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公共财政改革。 (四)强化事业单位资金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较长,资金来源多样,资金管控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存在诸多管理难点和盲区。从旧的基建会计核算办法来看,由于其脱离了单位大账,事业单位很难以会计内部控制的程序对基建业务进行管控,导致基建会计变成很多事业单位滋生小金库、挪用资金、贪污腐败及资产流失等诸多问题的温床。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除了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基建核
8、算之外,还需将其纳入单位统一会计账薄体系中,并在对外报表中列示,这种做法可以形成基建账和大账之间的核对与牵制,也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展开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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