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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相关资料:司法解释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三章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四章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
3、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4、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
5、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6 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6、。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邀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
7、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为了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
8、、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6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方案。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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