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审核与保密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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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安工作涉及的国家安全,保守警务工作秘密,提高全区公安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依法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公开发布范围审核把关的意见》(萧政办发〔2008〕90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08〕98号)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公文类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二、公

2、文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公文,是指全区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三、职责分工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公安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萧公发[2008]91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方案》),在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涉及本业务线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和密级属性的审核(审查)。其中,法制科负责全局规范性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复核;保密办负责公文类信息密级属性的复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分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信息的文字修饰和文

3、书处理后上报下发。  四、操作程序  (一)信息公开属性和密级属性的提出  根据有关规定,凡系行政许可类公文(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凡系标有秘密等级以上的公文;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群体利益的公文;分局制发的请示、报告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分局内部信息

4、(包括分局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虽属于不主动公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经区分处理,认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的,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分局各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在发文稿上注明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属性。  同时,根据公文的内容,依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在发文稿上注明其密级属性(绝密、机密、秘密)。  属于国家秘密、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

5、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警务秘密、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依申请公开的理由。  全区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数据统计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信息公开属性和密级属性的审核  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后,应当首先报送分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核公文内容是否合法、规范和公开属性的依据是否充分。  保密办负责对公文草拟部门提出的公文定密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上注明审核意见。保密办认为公文草拟部门提出的公文定

6、密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告知并指导公文草拟部门重新确定。紧急、特殊情况下,保密办可直接提出公文的定密意见。  (三)信息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的审签  局领导在签发公文类信息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并签署意见。  (四)联合发文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的处理  对联合发文,如分局系主办单位的,由承办业务部门提出公文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后,报法制科和保密办审核,经局领导同意签发后,将其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及时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如分局系会签单位的,由承办业务部门提出是否同意主办单位确定的公文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的意见后,交法制科和保密办审核,经局领导同意签发后,反馈给联合发文的主办

7、单位。  (五)公安类政府信息的发布  公文类信息经局领导签发后,办公室负责按照信息的公开属性,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萧山公安信息网上发布。对公民提出公安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各查询点和依申请受理点按《信息公开方案》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和标注信息的密级属性和公开属性。法制科、保密办在公文类信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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