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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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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一审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一、三年来刑事一审概况及特点2002年至今,宜昌中院共受理各类刑事一审案件274件524人,其中故意杀人125件,占45.6%,故意伤害67件,占24.5%,抢劫47件,占17.1%,强奸10件,占3.6%,贩卖、运输毒品10件,占3.6%,爆炸2件,占0.7%,抢夺2件,贪污2件,脱逃2件,盗窃1件,组织卖淫1件,放火1件,投放危险物质1件,诈骗1件,挪用特定款物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件。三年共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219人,占判处总人数的41.8%。从三年来的受案情况看,刑事一审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案件类型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
2、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尤其以故意杀人罪最为突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近一半。(二)犯罪主体文化结构低。罪犯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罪犯占13%,初中文化程度的罪犯占65%,文盲与半文盲占22%。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是刑事案件发案率高的原因之一。(三)家庭矛盾、恋爱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内部矛盾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导火索。因婚姻、恋爱、家庭琐事、口角、田界、水源等生产、生活矛盾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过三年来的案件审理,除少数案件存在定性和量刑的问题外,主要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和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二、刑事一审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分析及对策(一)刑事附带民事
3、诉讼案件比例高、执行难,应重新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立法。5三年来,我庭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52件,占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60.5%,判决赔偿的数额为2508253元,实际执行到位的约为十分之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原告方往往要求法院判决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以弥补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等。我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判决或调解的形式支持其提出的合理赔偿数额,但由于被告人自身无给付能力且羁押在案,其家庭也往往一贫如洗,使得被害人一方难以
4、得到应有的赔偿,即使被告人有部分赔偿能力,也经常与原告人提出的数额相差悬殊。我庭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竭尽全力为被害方挽回经济损失。具体做法如下:1、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做好被害方的解释和安抚工作。如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会使其对法律威严产生怀疑,矛盾得不到合理解决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从我庭的审判实践看,少数原告人因不服判决而多次到法院缠诉甚至哭闹,有的直接将矛头指向案件承办人,有的因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生活难以维计而将幼小子女遗弃于法院要求法院抚养等。因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的种种矛盾不仅破坏了原告人的生产、生活规律,客观上还增加了法院的办案经费和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并且严重
5、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做好被害方的解释和安抚工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近年来,我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当事人缠诉的现象明显减少。2、对民事部分尽可能地调解,不能当庭调解的,休庭后继续做工作,积极动员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1)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管制等不收监时,酌情判处被告人分期偿付;(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人时,其暂无赔偿能力的判决分期偿付;(3)对确实无赔偿能力被告人,积极动员其家属或亲属代为赔偿,以
6、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此外,对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被告人又却无支付能力的,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社会救济。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认为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还有以下问题需规范: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一直以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范畴,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再作为精神抚慰的一种,而是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根据该解释
7、,则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我庭目前已改变以前的做法,在赔偿范围中支持死亡赔偿金。2、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否要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问题。现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完全不考虑赔偿能力,作全额赔偿的判决。理由是被告人应否承担什么样的赔偿数额与被告人能否承担该赔偿数额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告人物质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人有无能力履行赔偿是判决的执行问题。二是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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