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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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至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在看到的相关论著中,都认为元代与之前的其他王朝一样,存在“十恶”这一刑名体系。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元代司法中没有“十恶”刑名,间或出现的“十恶”只是体现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其最基本的价值与作用已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经与传统不同。文章据元代法律《至元新格》、《至正条格》与《大元通制》等的相关条文和体例,蒙古大汗的诏书,《元典章》中的相关材料和一些具体的司法案例等,论述了上述观点;同时

2、对《经世大典》、《元史》、《元典章》等材料中出现的“十恶”内容逐一进行了剖析。最后指出,元代之所以呈现这样的情况,根本理由在于蒙古与汉人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与冲突。  关键词:元代十恶法律蒙古文化  王敬松,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北京市,邮编100081。  “十恶”是隋朝确立,并一直延续至清朝的罪名体系。那么,由蒙古人统治的百年大元时代,有没有“十恶”这一刑名?这一理由至今尚没有专文论述。《元史·刑法志》记载有之,而且罗列了“十恶”的具体内容(见后文)。似乎元代法律有“十恶”毋庸置疑。蒙元史专家黄时鉴教授的《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

3、有关于至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才“改《名例律》冠于篇首”。起草《大明律》者虽然列了《名例篇》,但未像《唐律》一样置于明律之首,而是列居末位,说明明初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到元律没有《名例篇》的影响,直到朱元璋即位二十多年之后,亲自调整,方与《唐律》等完全一致。  二  元代蒙古大汗的诏赦中全部没有“十恶不赦”的条款。  “十恶”除了在帝制时放在这里谈,是因为与《大元通制》有关系的至顺刻本《事林广记》中有关于“十恶”的记录。具体言之,《元史·刑法志》中的“十恶”第九恶“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元代地方政

4、府结构中没有“府主、刺史、县令”这些职位,显然《元史·刑法志》的记载与元代实际不符,《刑法志》已不足信。而至顺刻本《事林广记》所载“不义”条的表述与《元史》不一样,⑥恰恰纠正了《刑法志》的谬误,而且关键在于《事林广记》注明其“十恶”材料来自《大元通制》(节文)。对此,黄时鉴教授解释认为:“关于十恶,《元史·刑法志》所载文字,与《唐律》、《宋刑统》完全相同。《事林广记》至顺刻本的《大元通制(节文)》所记,虽然文字多有讹误,可是有一点却值得注意。它记载的十恶之九不义是‘谓杀本属路府州县官员及受业师傅,又吏卒杀本属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及改嫁他人者’。把《唐律》、《宋刑统》上的‘府主、刺史

5、、县令’改作‘路府州县官员’,以符合元代的实际情况。”黄教授的分析似嫌过于简单。《事林广记》有多种刻本,唯至顺刻本有这样表述,可能的解释有二:第一,是否也可以反过来看,即至顺本《事林广记》编撰者根据元代官职情况,变更“十恶”原文后收入其书,以符合元代实际;第二,至顺本《事林广记》编撰者把元代使用于其他方面的“十恶”规定扩延为元代法律。虽然对这条材料如何出现目前尚无法下确切断语,但言其出自《大元通制》应该是很值得怀疑的。  另外,还可以从法律编制体例来分析。“十恶”从其成为一体化的罪名开始,即编排在法律的《名例篇论元代法律中没有“十恶”体系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中。元法中有没有《名例篇

6、》呢?实际上,元人沈仲纬在《刑统赋疏》中已说得很明白: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提出,狱官入条格”。这里的“名令”即为“名例”。日本学者安部健夫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也提出《大元通制》“断例”为十一篇,不包括《名例篇》。黄时鉴教授则认为《大元通制》“断例”是十二篇,其中包括《名例篇》。黄教授对前引文断句为: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提出狱官入条格”。《中国法制通史》也以这样断句为是。这样断句不对而且也不通。实际上,这里的“提出”乃“提出来”,即“剔除”、“舍去”之意,就是说,《大元通制》里已不含综合性质的《名例篇》,也就不存在“十恶”,这又为否定《大元通制》有“十恶”提供佐证。虞集提到“十恶”时,只

7、是说:“人之罪无大于十恶者矣,王法之所必诛也,故历代之律,著之首篇。”有意回避了元代对“十恶”刑名的处置。欧阳玄说:“条格、断例,有司奉行之事也。”也就是说,从法律编制体系卜说,《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三部元法乃相继相承,都属于格例体的法律。  这种法律体系还影响到明初立法。“十恶”置于《名例篇》或类似篇目中,《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均是(明清为《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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