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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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P2P技术的迅速推广,各类原创文字影像资料通过网络的途径迅速传播开来,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盗版等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网络著作权以其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方式而存在,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技术措施加以保护。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便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网络著作权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已成为网络文化合法、健康发展的强有力保障。  一、定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

2、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所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作品主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  二、网络侵权的现状与成因  据统计,中国网民数量跃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绝大多数网民上网常见的活动就是上网观看、收听、下载、上传电影、音乐、文字等材料。虽然有正规的相关网站为网民提供这些娱乐,但这些网站基本都是需要用户缴纳相当费用的。而中国网民已经习惯了免费大餐,绝大部分网民都会光顾免费的网站,而这些网站全是非法使用这些材料,他们不会给版权人一分钱的使用费。现实生活中的出版商最痛恨的就是盗版书商,同样的事情也不可避

3、免的出现在网络上。中国的网络发展了,但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网络上存在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  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与在网络生活中的客体是完全一致的。差别就在于流通、展示的平台不同。众所周知,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网络内在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传播原理的特殊性,它是把作品转换成一种二进制数码的形式,几乎不用受媒介、地理方位的局限,以接近光速的速度传递。在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可以行使侵权行为。网络的第二个特定就是它的虚拟性。虽然网络需要服务器、光电线路等物理基础,但是这些外在的物质不能固定网络,网络是一个以大量

4、迅速流动的信息为基础的虚拟的世界。在网上,人的身份是虚拟的网名,地点是虚拟的-不固定的IP地址,所以,要确定真正的侵权人是极其困难的。即使能确定侵权人,但用于证明侵权事实的某些重要证据可能掌握在侵权人手中。基于人性,侵权人不可能主动提出对他不利的证据。  这些技术上的原因,使得网络维权困难重重。由于技术的限制,执法机关在某些个案中根本没可能把侵权人绳之于法,又或者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部分受害人不得不放弃维权。在技术原因得到解决之前,通过法律手段对漏洞进行弥补,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乃是当前情况下行之有效的方法。可惜我国现行的法

5、律体系并不能很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分类及形式3  网络著作权侵权之所以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侵权形式的多样性,难以进行普遍立法加以规制。因此,要研究司法保护的问题,就必须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分类。综合各种侵权情况,笔者认为按照侵权主体的类别进行分类是比较具有可行性的,原因有二:  其一,相比较依照侵权内容和形式的划分方式,在明确了网络著作权的性质与范畴以后,该种分类方法更加全面且可操作性强,能够明确地区分绝大多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比较适于下一步进行的研究。  其二,在我国,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6、,但很少有对簿公堂的,究其原因,网络世界“无形”的特点往往让受害人难以察觉是何人侵权,以侵权主体作为分类依据可以明确侵权主体,起到法律应有的引导作用。  其具体分类如下:  (一)网络服务者侵权  网络服务者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为宜。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网络联线服务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因特网联线的从业者。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的提供服务,这类服务内容范围广泛,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交通、旅游、文化、教育、生活、娱乐及气候变化等。这是

7、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因为其掌握了资源发布的平台和强大的信息技术优势,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网络服务者的侵权是最为广泛的形式。  (二)网络管理者侵权  网站管理者一般负责某个网站信息的撰写、编辑和发布,并对这个网站的内容、秩序进行管理。网站管理者对其管理的网页或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当其出于私利或是网站利益,对其编辑或整理的作品进行强行署名、盗用剽窃或是违规使用,都构成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他主要是发生在bbs以及一些专题性质的网站中。  (三)网络使用者侵权  网络使用者就是互联网的终端用户,网络使用者侵权目前从技术

8、上来说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权,但从法律角度看,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被告还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互联网的使用者是一个庞大的数目,根据世界金融服务商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2005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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