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076207
大小:375.50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8-08-01
《云南法检系统面试刑法备考知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云南法检系统面试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禁止类推原则;(2)排斥习惯法原则;(3)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而且在行刑上也是平等的。(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古代刑法早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观念。“杀人偿命”经典表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其当罪。(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承担多大的责任)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
2、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从宽处理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4、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2)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负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3)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5、)。(4)生理醉酒(简称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分类: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五)单位犯罪(又称为法人犯罪)定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0条)。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种约120个。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31条)。二、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
6、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一)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二)犯罪过失:-39-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7、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轻信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三)意外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第16条)。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四)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