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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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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婚姻效力制度的经济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法婚姻法婚姻效力制度 论文摘要: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法律目的观,婚姻效力制度应当符合效率的要求。我国婚姻制度将重婚和近亲结婚规定为无效婚姻是契合婚姻效率要求的,但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和同居的法律效力、把患有医学五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概设置为无效婚姻则是非效率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效力制度进行修改。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长期契约,社会存在一个婚姻市场。虽然这种婚姻本质观目前还很难被我国正统的婚姻观念所接受,
2、但在笔者看来,我国世俗的婚姻大多仍然十分讲究门当户对,而门当户对的标准主要是指个人以及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性因素的综合指数,可见经济分析法学的婚姻本质观是有其现实基础的。基于这种婚姻本质观,本文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来论释婚姻效力制度的基本原理,并对我国现行婚姻效力制度做一简要的评析。 一、当事人预期的婚姻收益与婚姻效力状态的关系 根据经济学理论,决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这也包括婚姻当事人在内。是否结婚、与何人结婚及何时结婚、是否离婚及何时离婚等等问题的选择,都是婚姻当事人
3、权衡利害后做出的决策。只要是自主婚姻,任何理智正常的成年男女之所以会做出与特定的对象结婚或者与现任的配偶离婚的决策,是因为在婚姻当事人看来这种选择在约束条例下能够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由于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利益的内容是千差万别的,有的主要是着意于财富、有的则偏重于情感,而在多数情形下,婚姻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兼而有之,既包括社会地位、情感寄托、肉体欲望满足、养育后代等间接性财产利益,同时也涵盖家庭财富、规模经济、资金融通等直接性财产利益。在社会日益市场化的时代,人们对待婚姻
4、的这种态度非但无可非议,而且恰是一种理性的表现。因为,不但婚姻当事人婚后的家庭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作基础而且夫妻双方的爱情维系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物质的支撑。“贫贱夫妻百事哀”这句古活,讲的正是这个道理二因此,我们固然不能认为爱情和金钱等值婚姻与物质同价,但却不能奢望婚姻能够普遍地建立在重感情轻物质甚至只有爱情而无物质的基础上。而且,若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逻辑贯彻到底,那么,即便是以爱情为主要尺度的婚姻,当事人所追求的也不过是一种预期效用的获得,而效用不一定是金钱或者直接的物质性利益,它也包涵心理满足等非
5、物质性收益在内。由此可见,只有在当事人对婚姻的预期收益超过格守独身或继续寻找更适合的配偶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他或她才会选择婚姻,或者说进人婚姻市场;而如果当事人对离婚的预期收益超过离异所产生的损失时,他或她便会选择终止婚姻,或者说退出婚姻市场。由此可以推论,只有当事人预期的婚姻收益超过独身或得到的婚姻收益超过预期的离婚收益因而愿意成立婚姻或者存续婚姻,并且他们的这种选择得到法律的认同时,婚姻的效力才会发生或者维持。换言之,当事人的婚姻收益是婚姻效力得以发生和维系的基础。 二、婚姻有效和无效制度之,立法精
6、神的关联性:两种不同利益的平衡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确保自由竞争,必须给予社会较大的自由空间。为此,划分市民社会和公共社会的界限,将国家权力限制在社会公共领域就成为必要,这是一个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则。这一法则反映在法律上便是通过私法规范来确认私人权利,即民法上所称的民事权利。据此原理,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事务决策权归属个人,国家公权作用的合理空间是公共领域。就婚姻而言,传统民法理论谓其乃民事权利121,而经济分析法学则称之为契约,表述虽各不相同,但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均确认婚姻是个人事务。婚姻既属个人事务
7、,则婚姻的缔结、维系或解除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来行使决策权。只有当事人能够自主婚姻,才能获得最大的婚姻收益。这是因为,基于理性人的假定,每个人都被视为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守护者,故而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所作的决策,不管是结婚或离婚,也无论其决策是否事实上存在内部不经济,都应当被视为当事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他人,包括国家公共权力在内,不宜替代婚姻当事人自己做出利益判断。由此而言,反映国家和社会意志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契约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随意干涉私人的婚姻行为。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婚姻制度所
8、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也就获得了经济学上的解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的效力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任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反,国家必须保持对个人婚姻行为加以适当干预的权力。其道理在于:婚姻市场也存在市场失灵的缺陷,有时不能有效地配置婚姻资源并造成资源浪费。婚姻市场失灵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婚姻内部不经济,这是指婚姻当事人无法就婚姻问题达成协议或者因协议不公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婚姻欺诈、谈判能力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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