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信函[20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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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国土房信函〔2018〕77号答复类别:A类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陈方、吴梓菱等10位代表:《关于鼓励厦门市国有企业参与地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促进人才留“厦”的建议》(第0289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国有资产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收到您们的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了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您们在建议中对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特别是房屋租赁市场的分析研究准确、透彻,既有深度又有高度,给予我们很大启发。近三个月来,我局根据您们的建议,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国家级住

2、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为推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7-二、措施与成效(一)关于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优惠价格供地的建议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为加大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已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2018年拟安排出让租赁住房用地6宗,土地面积16.92公顷,建筑面积45.18万平方米。5月15日,我市首宗国有租赁住房用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拍卖,位于湖里区的2018P01地块,经过竞拍被厦门金圆集团以2.2亿元拍得。二是为加快培育我市租赁住房市场,2017年底修订后的《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

3、定》(厦府〔2017〕413号)文件,将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细分为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仅为同区域商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的40%左右。三是审慎推进我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我局起草的《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允许市、区属国企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利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租赁住房。(二)关于允许地方国企现有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旧厂房、商办项目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建议-7-为促进城市更新改造,有序引导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已批国有工业(仓储)建设用地的建筑物使用功

4、能或土地用途变更,及盘活利用我市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我局起草了《厦门市国有工业(仓储)用地建筑物功能变更审批实施意见(送审稿)》和《关于盘活利用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的报告》,并已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实施。前述草拟文件分别对工业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用途变更进行了规范,其中工业用地建筑功能变更允许变更为科技研发用途和民生短板用途,不得变更为居住或类居住用途;存量商业办公房地产土地用房允许变更为租赁住房。(三)关于鼓励地方国企与村集体合作,在集体用地上开发长租公寓的建议2017年2月,市政府关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利用问题专题会议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农村预

5、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出租公寓;村集体因资金、人才和经营管理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村集体名下的发展用地以作价入股或联营等方式,与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合作开发和经营。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我市为第一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2018年1月,我局起草的《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对相关审批程序、建设运营机制、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7-(四)关于鼓励已转为民用的部队用

6、地与地方国企合作,开发住宅租赁用房的建议军用土地使用及使用权转让均有专门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文,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于商品住宅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省委、省政府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相关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18号)明确,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

7、式出让,严格限制挂牌方式出让,严禁各类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竞买限制条件。如符合军用土地使用及使用权转让相关规定,我局将按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关于建立厦门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及出租方信用服务评级体系的建议我市于2017年8月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工作,12月20日完成租赁系统第一期建设并上线试运行。目前,该系统已实现“找房—签约—支付—备案—评价—投诉”-7-等全线上操作,基本具备条件搜房、图上找房、网上聊天、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网上签约、网上支付、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验证、租赁双方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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