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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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界就寄希望于另一个机构的“立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界就寄希望于另一个机构的“立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界就寄希望于另一个机构的“立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界就寄希望于另一个机构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前早就流传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四)》,其中一个是对实体问题的解释,一个是对程序问题的解释。但,2010年9月14日

2、,最高法院仅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共18条,既包括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但主体内容为程序问题。诸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未涉及,这可能放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本期,我们将分析司法解释三对企业的影响。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与研判】本条明确了社会保险争议的法院受案范围。虽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于争议。但是各

3、地仲裁、法院对于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则有较大争议,同样案件在不同地方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如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2)而且之后也无法在社保经办机构补办,(3)由于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由此可见,并未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就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虽然这

4、次司法解释仅将社保争议的一小部分纳入了法院受案范围,但我们认为这一解释对社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对用人单位也是巨大的挑战。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了单位未办理社保且事后无法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获得了直接的索赔权,而且可将索赔到赔偿归自己所有,会极大的鼓舞劳动者维权意识,对于那些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说,这条解释就是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具体而言,劳动者可以索赔的损失包括:(1)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核算的赔偿金);(1)无法享受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费医疗

5、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无法享受相关失业、生育、工伤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核算的失业保险金、工伤残疾赔偿金等)。基于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强化社会保险意识,尤其是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更将对用人单位产生影响。对于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来说,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范风险的措施。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与研判】改制原指国有企业改变产权性质及产权组织形式的改制,如企业产权性质及产权组织形式的改革,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及兼并、出售等。现在改制的内涵有所扩大,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管理方式

6、的改革,如租赁、承包、托管等也可称为改制。另外,改制在实践中也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二是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可以受理的改制纠纷仅指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对于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诸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买断工龄等法院则认为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在改制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争议和裁减人员的争议。如何整合人力资源将是改制中

7、的重要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应有劳动关系管理和妥善处理的措施,避免引发集体争议事件。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与研判】要把握这一条的含义,首先应了解《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

8、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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