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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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浅议  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特别是非国有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大量出现,现行《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不相适应,无法涵盖实践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CFO共存的实际,总会计师制度亟需完善。  一、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加强经济核算,发挥会计职能,借鉴原苏联模式,在一些大型工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1961年9月,《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颁布,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厂长

2、做好经济核算工作。1963年10月,出台了《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至此,总会计师制度基本成形。  (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文革”结束后,我国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78年9月,国务院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小型企业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1982年,国家首次将总会计师列入行政班子成员。1984

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1985年底以前,完成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任务,即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三总师”制度。1985年1月,第一部《会计法》颁布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实施总会计师制度,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

4、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已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时期现行《会计法》(1999年修订)规定“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

5、置总会计师职位”;具体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权限。主要职责为: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权限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和企业重大资金支出联签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逐步占支配地位,总会计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总会计师的设置也由“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地位不断提高。总会计师的职能不断扩大,概括起来有:(1)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债权

6、人、政府、职工等相关利益者的关系。现代企业作为相关利益者的联结体,总会计师要在向相关利益各方披露揭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2)参与企业战略决策。公司战略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总会计师应立足于公司全局,参与公司战略的制定。基于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财务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角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活动。(3)风险管理。企业的内外经济环境不是恒定、不变的,经济全球化使得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经济危机也会波及我国,并产生重大影响。总会计师要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建立以内控为核

7、心,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处置等环节为主要内容的风险管理体系。(4)监督职责。一般而言,总会计师履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对此,总会计师应处理好以下关系:受托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法律责任与经营责任的关系;监督责任与管理责任的关系。  二、现行总会计师制度缺陷  (一)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现行《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颁布,当时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从条文上看,仅仅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大一统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8、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会计师提出规范要求,与我国当下已经跨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进入完全“市场经济”阶段不相适应。现行《总会计师条例》由于时代的局限,没有也不可能对非国有经济组织设置总会计师,以及各地、各单位特别是一些大、中型国有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探索“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等与总会计师职能相近职位模式的实践做出制度安排。  (二)带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现行《总会计师条例》是本系统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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