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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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会章程(2007年11月4日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校友会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会”(英文译名为:JurisMasterAlumnusAssociationofLawSchoolofReminUniversityofChina),简称“人大法硕校友会”。本会是从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联谊工作的社会团体。本会住所: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7室。第二条本会宗旨:加强人大法硕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校友之间互帮互助;加强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关心支持母校建设,增进母校的

2、法律硕士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文化,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第三条本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一)人大法硕校友与母校之间、人大法硕校友之间、以及人大法硕校友与外校法律硕士之间、人大法硕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谊与合作活动,搭建人大法硕校友之间及其与母校之间、与外校法律硕士以及社会各界联系的紧密型平台;(二)承担联络校友工作,组织和支持校友联谊活动,宣传校友事迹、提高校友凝聚力和自豪感;(三)开展校友之间的传帮带,立足于法硕教育的实践性和应用特色、增进学术交流与实践应用,促进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四)编辑、出版、发行校友会刊物,建立校

3、友网络管理系统,设立人大法硕网站;(五)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设立人大法硕校友基金,帮助贫困校友,奖励学术突出或工作业绩出色的校友和教师;(六)协助母校做好法律硕士的招生、就业及跟踪服务工作;(七)学校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了方便外地校友联谊,本会在条件成熟时得在外地设立若干分会。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人大法硕校友会会员:(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二)中国人民大学各个年级的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二)中国人民大学各地举办的法律硕士教育培训项目毕业或结业的学员;

4、(四)中国人民大学在各地举办的法律硕士教育培训项目的在学学员。5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产生人大法硕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法硕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母校的法硕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五)有权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活动信息。第六条会员负有以下义务:(一)遵守人大法硕校友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二)关心人大法硕校友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关心和支持母校法硕教育事业,促进人大法硕校友之间、校友

5、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与外校法硕之间、校友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四)积极向人大法硕校友会刊物、网站等宣传媒介投送稿件;(五)有条件的校友每年应为本会义务工作一天;(六)在自愿的原则下每年向校友会交纳会费,数额不限。向校友会捐赠的校友可以免交会费。本会将通过向校友收集会费、向社会和校友募集捐赠、授权开展服务校友的项目等方式,积极筹措活动经费。第七条本会设立“VIP校友服务专区,对校友会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享有VIP校友的权利,包括网站“VIP校友”专区密码、参加重要活动、分享重要资讯等。本会理事、荣誉理事、会长、荣誉会长为当然VIP校友。第四章组织

6、机构第八条人大法硕校友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有:(—)制定、通过、解释和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会章程》;(二)决定校友会设立、变更、终止事宜;(三)对外代表校友会;(四)选举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决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五)讨论和决定理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并公告校友会年度经费筹集使用预算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对外捐赠;(八)聘任总干事。每届理事会任期两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在每年人大法硕校友接待日上午召开。历次理事会会议在人大法

7、学院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校友会会长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5二十名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可以提议修改本会《章程》。第九条理事会理事由人大法硕各班校友协商推举或自荐产生,名额按班级校友人数的10%比例分配。理事会理事由热心校友会事业、有时间有能力的人大法硕校友担任。对于通过协商或自荐方式难以产生理事人选的班级,可以由校友会指定本班校友或委派其他班级的理事代理该班理事工作,直到本班产生理事人选为止。第十条校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从德高望重和为本校友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或原任理事中产生。第十一条本会章程由

8、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得修改。本会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理事通过。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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