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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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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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保险法与保险合同学习目的和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所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要素。熟悉并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重点]1.保险法的定义及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3.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均属保险法。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

2、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一)保险业法,也称为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有: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2.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3.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4.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5.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6.国家对

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为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1.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5.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三)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从立法技术来看,通常有三种形式:1.单行的保险法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2.险法列入商法典,使之成为商法的内容之一,如法国、日本。3.险法纳入民法典,使之成为民法的内容之一

4、,如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业法。2.合同法。3.特别法。(三)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单项法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收取他方保险费,并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

5、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而言,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又是必然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2.合同是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后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称为射幸合同。保险合

6、同的射幸性(即机会性)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3.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称为依附合同、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附合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议商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斟酌是否接受而订的合同。4.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即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

7、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义务,所以并非每个保险合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这也是保险的射幸性所决定的。5.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否有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其中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付任何代价。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人对其标的给予保障的转移,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为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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