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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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陈雪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商事信托/信托法/双重所有权/绝对所有权/权利平衡机制  内容提要: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

2、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已经颁布施行,但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代商事信托发展之需要。如果要充分发挥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多重功能,就必须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理念,进行相关制度的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理念与我国民法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我们固然应当看到冲突的存在,但是更应当寻找商事信托发展之契机。有鉴于此,笔者在此对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障碍进行剖析,并对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提出一些设想,以求教于各

3、位同仁。  一、商事信托之财产权基础:所有权的分离信托肇始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控制权(管理权和处分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受益权,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不同的方式对该项财产拥有所有权。这样,不仅受托人而且受益人也对信托财产享有物上权利,受益人可以追索违背信托所转让给任何其他人的信托财产,但没有被告知信托存在的善意有偿买受人或者通过善意受让人而取得财产的人例外。[1]这种“双重所有权”制度是衡平法的产物,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同时也为其产生提供了法律基础。英国学者认为:“基于物的

4、所有权而派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由诸多的人分享的,因而,将所有权归诸于其中的任何人都不是合适的。”[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的转让已成为人们获取更多财富的手段。人们不是在财产的使用中实现其所有利益,而是在财产的频繁交易中获取利益。事实上,通过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剥离,财产所有权人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了物的多重利用。所有权的实质是某种财产利益,行使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不论是所有权的让渡,还是建立各种财产利用关系,或是创设一种组织,都是为了获得所有财产的价值及其增值。为此

5、,英美法系国家构建了所谓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如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权益,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分解“,区分了享有财产的收益性功能和重新取得及处分财产的管理性功能两个方面”。[3]  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权概念和结构的规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将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不同权益进行分解,并将财产权从享有财产的收益性功能和重新取得及处分财产的管理性功能两个方面加以分割,而这样的分割源于经济生活中人们对资源有效利用的追求。英美法对财产的商业化十分偏爱,通过财产的商业化,使财产的资本价值具有了收益功能,同时又保障了对财产的管理功能。  这主要体现在信托设计

6、中。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对所有权的灵活规定赋予了信托以广阔的制度空间。受托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都没有享有信托财产的绝对所有权,而实际上,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以不同的方式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也正是以“双重所有权”制度为法律基础构建信托法的平衡机制的。虽然财产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享有全面的支配权,但是,所有权的本质是得到收入,[4]最终是为了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现代商事领域,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财产的现实支配和量的拥有,更多的是获取财富的手段或能力。财产所有权从现实支配转变为价值拥有,

7、体现了人们对财产有效利用的更加关注,至于是否为亲自管理使用则在所不问。随着现代社会财产流转关系的极大发展,对财产的充分使用支配已非个人所能完成,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发生分离,所有权内容逐步分化,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支配管理趋近于无。基于此,商事信托进一步将使用价值部分进行有效配置,将收益归属于受益人。  二、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绝对所有权制度我国民法采取的是绝对的所有权制度,而该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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