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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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申报业务办事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二、办事对象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

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四、受理机构隶属海关。五、决定机构隶属海关六、申报材料《申报清单》电子数据(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七

3、、法定期限实时反馈申报结果回执。电子数据申报清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海关已接受申报的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后需要退回修改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申报清单电子数据。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0次九、办理流程图十、收费情况不收费十一、办件类型电子回执十二、咨询电话:12360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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