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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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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摘要】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鉴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深刻剖析导致证人出庭难的立法、司法、证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并相应的从完善立法明确法律规定、保护证人安全与经济利益、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环境因素等方面探讨对策。 【关键词】证人证言;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59-01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实行控辩双方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控辩双方就证人证言质证,直接言词原则可以促使减少预断和偏见,使控辩双方受到平等对待。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要形式,是对抗式诉讼活动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意义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证人出庭作证能使我国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得到有效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将原来职权式诉讼模式转变为控辩式诉讼模式。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下,法院对公诉案件起诉的审查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即法院在开庭前只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不问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新的审判方式要求证明犯罪、核实全部证据都要通过庭审进行,法官对所有证据的查证、核实、采纳应以口头方式直接进行。为此,现行刑诉法确立了当庭质证制度,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按照这一要求,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并接受法官询问,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辨别证言的真伪,确认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由此可见,证人出庭作证是实施新的审判方式的关键因素之一。否则,如果证人不出庭,仅在法庭上以宣读书面证言作为举证方式,控辩双方就无法真正地对证人进行讯问、对证言进行质证,法院也无法确定证人证言的真伪,从而影响
5、审判的顺利进行,当庭质证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彻底贯彻审判公开的诉讼原则 审判公开包括审判结果公开和审判过程公开,既要对当事人等诉讼主体公开,也要对社会公众公开。这一原则必然要求对一切证据的审查过程予以公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普遍感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但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却难以令人满意,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出庭人数的10%,有些地方还不到5%。可以说,证人拒绝出
6、庭作证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大难题。对此,我们应认真加以研究和对待。 二、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 导致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笔者主要从立法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文化传统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方面 立法规定相互矛盾、冲突。我国刑诉法在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亦允许证人不必出庭作证之特例,立法上的矛盾导致证人出庭的随意性。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
7、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出庭,何种情况下不出庭,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容易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关立法的模糊、不确定。对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有关规定过于模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 (二)司法实践方面 法院与控方之间权责不明确、相互推诿。首先,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检察院还是法院承担负责证人到庭的职责,造成司法实践
8、中经常出现检法两家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其次,实践中,当证人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时,司法机关以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应尽义务进行搪塞,或者以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给付,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虽然同意给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承受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常常相互推诿。 三、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鉴于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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