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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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

2、管理和实施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设定准入条件和招投标等方式,对建筑垃圾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第五条6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渣土的受纳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

3、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建筑垃圾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第十条市容环卫、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公安6部门负责加强对无证照运输建筑垃圾和擅闯禁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非法营运和超限超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

4、圾行为的查处;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回填等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的监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型分别到所在地的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倾倒计划及计算建筑垃圾倾倒量的图纸资料;(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5、。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四)工地围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及道路硬底化设施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外,有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道路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三条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统一安装GPS定位管理系统,并符合密闭化运输的要求,适量装载,6不得撒漏。第十四条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底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

6、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四)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的装载。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纠正后才予以放行。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到辖区政府指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

7、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6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建筑垃圾和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场内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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