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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参考样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参考样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 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实施科学性的全人教育——蒙特梭利教育,尊重幼儿的选择,重视因材施教,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启发孩子的潜能,使孩子学会关心、分享、轮流合作等社会行为,为形成积极健康的个性奠定基础。 第四条 办学规模: 个班级。其中蒙特梭利教学班10各,托班2各,招生人数不超过360名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 首届董事长通过董事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有: 董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园长; (三)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经三分之二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制定的副董事长带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监事会三人,由幼儿园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为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能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制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杨志佩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 举办者不办; (二) 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 (三)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向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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