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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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特征:经营性,组织性,持续经营,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主体地位,(二)企业的分类(在立法、司法、管理制度上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源渊(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止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特征:是对企业法律关组织性,是对企业本身的规范,是国家对企业本身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二)法律源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

2、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依法成立,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产财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资产及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二、个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申请出资,有合法的经营条件和经营场所、有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书、投资的身份证明文件、投资人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人不得授权于第三人,不得签订2万元合同,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签定3万元的合同,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依法转让,遗产继承五、个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

3、不愿继承、、投资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清算:通知债权人前15日内,无法通知的,发公告起30日起,不能通知的公告起60人可申请债权,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1,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协议记载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

4、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的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二)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条件: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自然人,有合伙协议,缴纳出资,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生产条件,程序: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按

5、合伙的投票决定,过半数处理,除协议约定外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1,合伙企业的名称的更改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和场所,2处理合伙企业的的不动产,3合伙企业的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6聘请合伙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得做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若企业合伙人同意,可以与本企业合伙交易,损益的分配与承担: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入伙:新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自愿退伙:1,在未约定合伙期限,未造成不利景响下,退伙,合伙人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若有约定协议,

6、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人难以继续参加的合伙事由,4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当然退伙: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丧失了偿债能力,3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或协议约的规定,而丧失了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退伙:前提:需经全体保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执行人条

7、件和选择等程序,3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4执行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6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换(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合伙企业提出相关建议,3合伙企业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事务所,4从合伙企业审计获取报表,5有限合伙人对于涉及自身利益,查寻合伙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6有限合伙人自身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7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怠于行使权,可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除合伙协议约定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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