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656132
大小:150.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6-17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的概念(领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领会)企业是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识记)按照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企业法是
2、组织法、企业法是行为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依据。(二)法律渊源(识记、多项选择题)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征: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领会)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申请---核准登记---营业执照---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识记)整体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注意其整体性。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识记)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其他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领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
4、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属于人合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
5、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申请---登记---发营业执照----成立(营业
6、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1.合伙人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注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事务的执行注意内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的决定。约定---过半数---一致,特别注意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
7、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5.入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