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四大拒赔理由并非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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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四大拒赔理由并非一定有效保险公司四大拒赔理由并非一定有效保险公司四大拒赔理由并非一定有效    “您没有责任,我们不能赔您的损失。”“你没有在48小时内通知我们,所以不能赔付您。”……这些可能是保险公司在拒赔过程中说过最多的话。  这些拒赔理由已经成为大家默认的规则。然而这些默认的规则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有效。  拒赔理由一:交管部门认定无责  案例  去年6月份,李先生在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正常行驶时,被一辆送货的电动三轮车追了尾,造成车尾部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当时属酒后驾车,负此事故的

2、全部责任。车子修好后,李先生找到对方索赔,但对方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想到自己曾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李先生便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由于他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他只能找对方索赔。  维权提示  实际上对于无责司机保险公司就不给予赔付是一个误解。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即所谓的“保险代位求偿”的原则。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

3、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规定,即使是无责司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后,再向事故的另一方追讨赔偿。  拒赔理由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案例  去年12月11日,林先生驾车不慎将一名横过马路的妇女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拨打110报了警,并将该妇女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故在被撞的妇女治疗终结后,李

4、先生和她一起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诉李先生,因为他没有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

5、个前提条件,即被保险人逾期报案且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本案中,李先生虽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拨打了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和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拒赔理由三:超出定损金额修车  案例  去年11月的一天,任女士新买的一辆轿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任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向任女士出具了定损单。然而任女士拿着定损单,却没有一家修理公司同意为她修理。无奈之下,任女士自行委托当地的

6、价格鉴定中心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后又委托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了修理。当任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定损金额支付赔偿金。  维权提示  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少于实际修理费用是我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并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理由在于:一、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的“定损”,只不过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出确定理赔数额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二、保险公司的定损仅仅是对车辆

7、损失的一种预估,而并非车辆的实际损失。三、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由其自己确定损失的数额,有违公正原则。  拒赔理由四:受害人是自己亲属  案例  去年3月13日,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马先生驾驶的货车在路上抛锚,他母亲下车推车时,车辆突然打滑把母亲死死地压在了右后轮下。等急救车赶到时,马先生母亲已不幸身亡。发生如此不幸之事,马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则让他感到烦心。原来,他所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却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

8、为由,拒绝了他的赔付要求。  维权提示  事实上,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甚至因为赔偿上的分歧而对簿公堂。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关于“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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