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保证金、预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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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金、定金、保证金、预付款、违约金的区别之二法律法规发表时间:2009-04-2304:44:00阅读次数:1174     所属分类:法律思考   二、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这个几个法律专业用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民法通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等。   《担保

2、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

3、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

4、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

6、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

7、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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