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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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广安市广安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三届三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区长:李永平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14广安市广安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2、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乡14镇、村(居)、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区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房管、财政、工商、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14

4、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三)统一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按地名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  (七)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八)完成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

5、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14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三)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

6、的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大道、路、街、巷和住宅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十)不以单纯序数

7、作地名;  (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14地名通名的规格和要求:  (一)大道、路、街、巷的通名规格和要求

8、:  1.规划路面宽50米以上(含50米),长度300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2.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含10米)5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  3.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  4.规划路面宽5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和要求:  1.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村”作通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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