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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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地名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地名管理办法》、《XX省门牌管理规定》、《XX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XX县城区地名规划(2008—2020)》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主要包括:(一)地形区域名称: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实体名称:山、河、湖、滩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

2、:山峰、山洞、山谷等;(二)县、乡、镇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街道、村、居民区名称;(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集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五)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六)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桥梁(包括大桥、桥、廊桥、立交桥)、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水库、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名称;(A)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

3、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九)门、楼地址编码;(十)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从我县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委员会,协调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地名委员会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为成员,统一管理本县范围内的地名工作。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4、室设在民政局。县地名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地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民政局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县民政局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核发《地名名称初审表》,负责门(楼)牌、路名牌等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三)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四)公布标准地名,推广和监督

5、标准地名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五)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审定和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开展地名学术研究;(六)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结合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七)依法处理地名违法行为。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地名主管部门指导。(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名称的申报,并根据标准地名规范设置桥梁、交通、公共交通站点标志。(

6、二)县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名称的申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三)高新技术园区、XX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道路、桥梁等名称的申报。(四)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环保局: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场、林场、水利设施、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等专业地名申报或审批、设标等管理工作。(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商品交易市场等专业地名注册,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户外广告发布审批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六)县公安局:负责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管理和交通指示牌设置中使用标准地名。(七)

7、县发改局: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计划立项及基建项目审批中使用民政局核准的地名办理立项手续。(八)县地税局:在办理房产契证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九)县国土局: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时坚持使用标准地名。(十)县建管局: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县民政局会同验收。(十一)县规划局: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时使用县民政局核准的地名。(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8、在制定总体规划时与县地名办联系拟定地名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配合县地名办编辑地名书籍、地图等,及时提供本辖区内的各种地名信息和资料;负责并协助县地名办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保护工作。第九条设立县地名专家委员会,由县地名办聘请我县人文、地理、历史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地名规划的咨询、论证,对重要道路、公共建筑物、风景名胜区、片区的地名规划和县标志性建筑物命名的方案进行论证,开展地名文化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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