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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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形成。培养具有“仁爱、责任、精业”精神的卫生服务行业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西卫生职业学院章程》《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高职、高等学院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院毕业生(简称对接生)、五年制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

2、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第四条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五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六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校

3、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认识自己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四)见义勇为者;(五)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第十条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院声誉者;(二

4、)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三)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第十二条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处分期限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5、第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规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未伤他人者,给

6、予警告处分。(二)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用其他方式如手机短信、QQ、微信等辱骂、挑衅、触犯他人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7、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一)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8、处分;(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本数)以上不足4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400元(含本数)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本数)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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