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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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高职、高等学院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院毕业生(简称对接生)、五年制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

2、规律;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秉承仁爱、责任、精业的校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3、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4、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

5、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七)爱护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

6、日期前缴清学费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7、并应回家治疗。2、新生应征入伍的,应在学院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籍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为1年(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为退役后2年内),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不办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8、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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