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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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1201(颁布时间)20120301(实施时间)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文号)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

2、11年10月28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

3、管理工作。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六条 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

4、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第七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二章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一)电梯备品备件;(二)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三)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发生规律性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

5、位对电梯的购置和安装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并符合电梯井道、导轨支架预埋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二)选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三)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电梯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技术条件。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

6、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监部门备案。电梯销售单位对其销售的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三

7、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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