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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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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将节水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2、,加大资金投入,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节水工作;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由同级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负责。 发改、建设、经贸、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开
3、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水科技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应用节水先进技术中成效显著,以及在节水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水计划与计量收费 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
4、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总体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翌年用水计划申请。 凡未按规定申报下年度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总体计划,结合申请用水量,在每年12月底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下年度用水计划,实行按计划用水。 确需调整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为保证
5、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用水量予以限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量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不到位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用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
6、实行计量收费。 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别计量。城市居民住宅应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费的价格标准可
7、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公共供水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缴纳水费。 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在用水计划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加价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引黄灌区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十六条市、县(
8、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市、县(区)收取的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资金、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中提取20%,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节水管理及奖励。 各部门在安排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水利建设等项目时,应包含节水工程,并予以优先安排,可以采取政策引导、以奖代补、贴息扶持、水权转换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兴修节水工程设施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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