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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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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说明 北京是水资源严重紧缺的大城市,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首都发展的第一瓶颈,加大节约用水管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市政府决定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工作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由市水务局负责规章草案的起草。目前,北京市水务局已经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体现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北京市水务局特在本网开辟专栏,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章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在2010年4月30日前就北京市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
2、和建议,我们将在新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虑。 请您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电话等方式与我们联系。 地址: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北京市水务局法制处(研究室) 宁满江 收 邮编:100038 电子信箱:bjshuiwufazhi@sohu.com 电话:68556758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
3、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原则)本市厉行节约用水,统一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发挥价格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宣传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发、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村镇创建工作,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五条(考核机制)本市实
4、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体系,组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监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5、责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规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相关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6、 第九条(产业结构调整)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用水效率低下的产业项目。 列入限制发展项目名录的,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企业不予登记注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生产的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用水定额)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
7、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 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年度用水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相关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定用水指标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指标。年度内因生活、生产经营用水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8、,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年度用水指标迁移)用水单位在本市境内迁移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指标核定手续。 第十三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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