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博弈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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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博弈关系分析  【摘要】产权界定主要是要明确产权主体应该拥有的权利以及利益,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设计实现对产权主体的相关利益保护,从而促进资源市场效率的实现。文章在辨识各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所拥有的具体收益的基础上,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分析了各收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油气资源;收益分配;博弈  油气资源产权收益是指相关产权主体由于拥有或实际控制了油气资源的相关财产权利而能够获取的收益。这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或契约,各个产权主体在各自的产权权利范围内,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2、  一、我国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收益形式  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是指在油气资源交易过程中,依据某种条件获取相应份额经济利益的社会群体或集团,主要有油气资源所有者、油气资源管理者、油气资源生产者、油气企业及职工、油气资源地居民等。这些主体在油气资源的资产化流转过程中获取各自的收益。  (一)油气资源所有者及其所享有的所有权收益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

3、变。”  因此在我国,油气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国家是油气资源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主体,只要在国家领辖区域发现的一切油气资源,就应该为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具有垄断性。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是“地租”形式的收益。具体到油气资源来说,权益归国家所有的包括:绝对地租(油气资源所有者凭借对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收益);级差地租I(由于油气资源本身的质量等级不同及所处的交通地理位置的优劣,而使资源条件好的经营者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垄断地租(由于油气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造

4、成市场上严重供不应求,可以按照较高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形成超额利润)。  然而从收益分配的角度看,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所有权收益的实际享有者是政府,政府又根据行政层级关系将所有权收益在中央机构和其授权的地方机构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分配。  (二)油气资源管理者及其所享有的管理权收益  鉴于油气资源的可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人类对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因此也就需要一个管理者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在油气资源的收益分配过程中,国家不仅作为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参与分配,同时从宏观调控和市场

5、管理看,国家也作为行政管理者,通过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参与油气资源收益分配,以维持其不断提供服务的财力、物力等。而作为管理者享有的收益,主要是为保证油气勘探开发活动有序进行而收取的费用。  与所有权的承载主体一样,国家作为油气资源的管理者,代表它参与收益分配的是政府,而在具体的收益分配过程中,政府又根据行政层级关系将收益在中央机构和其授权的地方机构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分配。在收益实现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体的执行者也就成为了收益分配过程的参与者。  (三)油气资源生产者及其所享有的经营收益

6、  油气资源的生产者通过对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开发等活动,使油气资源由储藏在地下的不可使用状态转化为可以满足社会经济需要的可使用状态。油气资源生产者获得的是油气资源经营收益,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这一经营收益是在国家授权下形成的。  另外,对油气资源生产者的界定应该分层次进行,至少应该包括油气生产企业及其职工,他们取得的收益都来自经营收益的实现。对于油气企业职工,他们在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付出了具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参与油气资源经营利益的分配。对于油气生产企业,我们应该注意到,其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并不是油气生产企业的

7、最终收益,这一收益还需进行再分配,一部分以税费的方式上交国家,一部分以薪酬的方式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留存收益成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只有留存在企业中的经营所得才是油气资源经营者所享有的最终收益。  (四)土地权益所有者及其收益  由于油气资源与土地之间存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油气资源产权收益的取得过程,即油气资产的勘探、开发、采集等生产过程必然要独占性地使用土地,因此油气资源产权收益的分配还应该考虑相关的土地权益所有者。结合具体的收益分配活动,笔者认为这一主体当中仍然存在层次问题。  首先,

8、我国的土地权属制度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油气资源地的基层政府也因此成为油气资源产权收益分配过程中的收益主体之一。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中,资源地的基层政府能够从油气生产企业处获得征地补偿费,这是其土地权益收益。  其次,作为土地的原使用者,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中,所受影响最大的应该是资源地居民,他们应该得到出让土地(他们赖以为生的基本生活资料)的补偿。同时,他们还是油气资源开采所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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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博弈关系分析  【摘要】产权界定主要是要明确产权主体应该拥有的权利以及利益,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设计实现对产权主体的相关利益保护,从而促进资源市场效率的实现。文章在辨识各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所拥有的具体收益的基础上,以博弈论为理论工具,分析了各收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油气资源;收益分配;博弈  油气资源产权收益是指相关产权主体由于拥有或实际控制了油气资源的相关财产权利而能够获取的收益。这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或契约,各个产权主体在各自的产权权利范围内,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2、  一、我国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及其收益形式  油气资源产权收益主体,是指在油气资源交易过程中,依据某种条件获取相应份额经济利益的社会群体或集团,主要有油气资源所有者、油气资源管理者、油气资源生产者、油气企业及职工、油气资源地居民等。这些主体在油气资源的资产化流转过程中获取各自的收益。  (一)油气资源所有者及其所享有的所有权收益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

3、变。”  因此在我国,油气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国家是油气资源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主体,只要在国家领辖区域发现的一切油气资源,就应该为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具有垄断性。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是“地租”形式的收益。具体到油气资源来说,权益归国家所有的包括:绝对地租(油气资源所有者凭借对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收益);级差地租I(由于油气资源本身的质量等级不同及所处的交通地理位置的优劣,而使资源条件好的经营者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垄断地租(由于油气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造

4、成市场上严重供不应求,可以按照较高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形成超额利润)。  然而从收益分配的角度看,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所有权收益的实际享有者是政府,政府又根据行政层级关系将所有权收益在中央机构和其授权的地方机构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分配。  (二)油气资源管理者及其所享有的管理权收益  鉴于油气资源的可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人类对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因此也就需要一个管理者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在油气资源的收益分配过程中,国家不仅作为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参与分配,同时从宏观调控和市场

5、管理看,国家也作为行政管理者,通过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参与油气资源收益分配,以维持其不断提供服务的财力、物力等。而作为管理者享有的收益,主要是为保证油气勘探开发活动有序进行而收取的费用。  与所有权的承载主体一样,国家作为油气资源的管理者,代表它参与收益分配的是政府,而在具体的收益分配过程中,政府又根据行政层级关系将收益在中央机构和其授权的地方机构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分配。在收益实现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体的执行者也就成为了收益分配过程的参与者。  (三)油气资源生产者及其所享有的经营收益

6、  油气资源的生产者通过对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开发等活动,使油气资源由储藏在地下的不可使用状态转化为可以满足社会经济需要的可使用状态。油气资源生产者获得的是油气资源经营收益,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这一经营收益是在国家授权下形成的。  另外,对油气资源生产者的界定应该分层次进行,至少应该包括油气生产企业及其职工,他们取得的收益都来自经营收益的实现。对于油气企业职工,他们在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付出了具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参与油气资源经营利益的分配。对于油气生产企业,我们应该注意到,其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并不是油气生产企业的

7、最终收益,这一收益还需进行再分配,一部分以税费的方式上交国家,一部分以薪酬的方式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留存收益成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只有留存在企业中的经营所得才是油气资源经营者所享有的最终收益。  (四)土地权益所有者及其收益  由于油气资源与土地之间存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油气资源产权收益的取得过程,即油气资产的勘探、开发、采集等生产过程必然要独占性地使用土地,因此油气资源产权收益的分配还应该考虑相关的土地权益所有者。结合具体的收益分配活动,笔者认为这一主体当中仍然存在层次问题。  首先,

8、我国的土地权属制度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油气资源地的基层政府也因此成为油气资源产权收益分配过程中的收益主体之一。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中,资源地的基层政府能够从油气生产企业处获得征地补偿费,这是其土地权益收益。  其次,作为土地的原使用者,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中,所受影响最大的应该是资源地居民,他们应该得到出让土地(他们赖以为生的基本生活资料)的补偿。同时,他们还是油气资源开采所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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