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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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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环境保护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5292346监督电话0772-52910849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
2、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10实施对象在用机动车。11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12检查流程详见附
3、件1。13检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3-;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14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无告知责任。2.检查责任: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3.处理责任: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超标的重新进行维修上线检验。4.监督责任:对在
4、用机动车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监督检查的;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4.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5.检查中违规使用或者损毁证据资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行政处理无法定依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6备注-3-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1.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
5、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低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经办人员;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2.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中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经办人员;检查组组长;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3.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
6、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高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经办人员;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4.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低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经办人员;武宣
7、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附件: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运行流程图-3-附件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运行流程图开展监督抽测制作检查记录,相关材料移交交警部门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重新维修归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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