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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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74一、适用范围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和提高检测行业服务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5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范。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

2、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

3、/T396-2007《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DB33843-2013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660-201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HJ/460-2009《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461-2009《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511-2009《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74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A329.2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GA24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一)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

4、检验机构的简称,指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验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共享的单位。(二)检验设备指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在用车排放测试的一个或一组设备,如五气分析仪、流量计、转速表、烟度计、气象站、司机助和底盘测功机等。(三)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是指用于控制检验设备,按照标准规范完成在用车排放测试、检查自检等工作的控制软件。(四)检验机构端系统检验机构端系统是指部署在排放检验机构,完成车辆信息录入、与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通讯,采集相关信息

5、,和管理端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软件系统。(五)管理端监管系统管理端监管系统指部署在管理部门,用于采集排放检验信息,监控检验过程、统计分析、实现排放检验数据联网共享的软件系统。(六)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指由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端监管系统,此外还包括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监控设施组成,用于采集和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的软件系统。监控设施包括站点服务器、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网络传输设施,检验设备状态监测装置以及监管系统在检验机构端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74(七)数据接口数据接口由环保部门提供,包括两类:写

6、入类和查询类。(八)写入类数据接口检验机构通过接口写入环保部门业务数据库。(九)查询类数据接口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提供数据共享。(十)授权码授权码由环保部门统一下发至检验机构,由8位随机数组成。(十一)交换识别码交换识别码是每次数据交互的唯一标识,由8位检验机构编码+14位时间编码+8位数据流水码+8位授权码。四、检验机构联网建设规范(一)机构基本条件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等证书,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检测数据条件,独立开展检测业务的机构。检验机构应

7、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递交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设备检定证书、场地监控设置平面图、人员机构设置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联网接入相关信息化技术能力的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表D)、联网申请书和守法自律承诺书,经环保部门资料审查无误后给予办理检测数据联网接入。检验机构名称由企业自行命名,但不得冠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易产生歧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联网报送接入编号或易与其造成混淆的名称。检验机构涉及改、扩建,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影响联网能力的,应及时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联网建设完善,并通过计量认证。

8、74(二)信息化建设规范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必须按照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有关技术要求建立起计算机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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