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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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订立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作盆景的樟树转让给乙。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存入甲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通知甲3月10日乙将雇车来运树,让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挖出并做好移栽保护措施。甲于3月8日依乙的要求做好了樟树移交准备。适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愿以4000元购买,甲不同意。丙次日又来表示愿以5000元购买,并当场写下欠条5000元,称“我先把欠条质押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收下,并任丙开车将樟树拉走了。3月

2、10日乙雇车来运树,被告知树已被丙买走,遂向甲要求退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赔偿雇车运费。甲称应当等丙交付5000元之后再向乙退款,但运费不予赔偿。丙回家后觉得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甲不同意,但丙坚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存入了4000元。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答: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答:5000元欠条不能成立质权。质权是债权的物

3、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有价值的物。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试问: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是否有据?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是否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试问:丙只付款4000元,甲仍可要求丙补付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是债权还是物权?答:甲的依据是债权。2.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区办事,途中甲因

4、疏忽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乙误将两张五十元的人民币当作十元交付给甲,甲随即逃走。这一切为路人丁看在眼中。乙见丙伤势严重,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2000元。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乃在报纸上发布悬赏广告,内称有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之1000元奖励。后丁向甲举报了丙。试问:本案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答:“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区办事”甲乙之间签订运输合同;“途中甲因疏忽大意撞伤行人丙”甲对丙构成侵权之债;“乙误将两张五十元的人民币当作十元交付给甲,甲随即逃走”甲构成了不当得利;“乙见丙伤势严重,将其送

5、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2000元”乙丙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丙出院后,欲寻找肇事者甲,乃在报纸上发布悬赏广告,内称有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之1000元奖励”丙的行为构成单方允诺之债。3.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丙燃料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的分配。试问:该合同是选择之债还是简单之债?答:该合同是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的概念债的客体或者构成要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其与简单之债的区分

6、标准为债的标的。本案例中,该债的客体为给付石油,并没有两种以上的客体,所以为简单之债。4.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年后,甲以手提电脑一部交付与乙,乙拒收,言称须以摩托车抵债。试问:乙的主张是否有理?答:乙的主张没有道理。该案例中涉及到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问题。在选择之债中选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债务人所有。故本案中拥有选择权的是甲。5.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年后,乙向甲催债未果,又过了两个月,乙直接要求甲交付手提电脑,称摩托车不要。试问:乙的要求

7、是否有据?答:乙的要求有依据。该案例中涉及到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移属问题。在选择之债中选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债务人;但如果超过约定期限或催告期限未选择的选择权即移归债权人。故乙具有选择权。6.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手提电脑抵债。1年后,甲的摩托车被盗,甲欲直接以手提电脑交付给乙抵债。试问:乙可否拒收?答:乙不可以拒收。该案例涉及到选择之债给付不能的问题,在选择之债中,非全部给付不能的,按剩余可为之方式给付。故乙不可以拒收。7.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债务900元。丁要求甲偿还899元,乙

8、偿还1元,丙不用偿还。试问:甲的要求是否可以?答:甲乙丙对丁的债务属于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中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所以甲的要求可以。8.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债务900元。甲偿还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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