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诉讼制度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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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行政诉讼制度研讨人防行政诉讼制度研讨  一起人防行政诉讼案件  这起典型的人防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人防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把开封市人防办告上法庭,经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终结,开封市人防办胜诉。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梁路阳光小区新建商住楼6栋,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2000年6月,该公司置法律于不顾,违规操作,以经济适用房为由,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影响了人防战备建设,扰乱了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开封市人防办经现场取证后,决定立案侦查,于2000年6月2

2、1日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但该公司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6月27日,市人防办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对其罚款9600元,并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5240元,同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00年11月2日,开封市人防办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防罚字【2000】07号),原告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开封市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开封市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以物价局核准的价格不包括人防费为由,要求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公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3、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举证、陈述并进行法庭辩论。经审理,郊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修建商住楼时,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没有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认定开封市人防办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开封市人民政府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开封市人防办2000年11月2日做出的汴防罚字【2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开封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市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400元由开封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起人防行政诉讼案审理终

4、结。①上述案例典型的发生在人防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笔者拟将从此案例出发,探究人防行政救济制度。  军事行政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当人防部门与相对人发生行政纠纷时,究竟是采用普通行政诉讼制度还是军法学界提出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呢?一方面,通过分析上述发生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普通的行政诉讼制度就足以解决现实中的纠纷,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军事行政诉讼概念及其特征,以判断人防行政救济的诉讼方式选择上是否同样具有特殊性。  对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解读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家行政权和军事权是相互并列,互不隶属的。其中,军事权可以划分为军事行政权和军事指挥权

5、。军事行政权”是军事权的下位权,具有军事权的本质,呈现出行政权的特性,兼具军事权、行政权的特征。”②军事行政权有别于以指挥性、命令性、统率性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的军事指挥权,具有执行性、管理性的特征。也有别于作用于民间社会的国家行政权,虽然名为”行政权”,实际上是作用于军事领域的一种特殊军事权。③目前对军事行政诉讼的定义大致上有九种观点,比较认同的一种观点是,”军事行政诉讼,是指军人以军事机关的军事行政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军事行政行为,军事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④有学者在此概念的基础上,

6、进行了修正,认为军人应该修正为”武装力量成员”。⑤通过对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概念的解读,可以概括出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从主体上讲,主要包括军事机关双方和武装力量成员,普通公民不包含在内;二是从诉讼事由上讲,主要是军事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这种违法性程度主要是指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从受理诉讼的法院上来讲,主体只能是军事法院,而不包括普通的地方法院。四是从审判的内容上来讲,主要是指对军事机关作出的军事行政行为进行司法上的合法性审查。可见,军事行政诉讼不管从主体、诉讼事由,还是从受理法院和审判内容上来讲,都和普通的行政诉讼存在质上的差异,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人防行政

7、诉讼制度分析与上述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概念及其特征进行比较,一是从主体上来讲,军事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武装力量成员,被告只能是军事行政机关,而在人防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人防主管部门,原告则可以是普通的公民或者组织,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是开封市人防办,原告是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那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否作为适格的普通行政诉讼被告呢?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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